律师成功案例
行政不许可导致的行政诉讼
邓琼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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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务 980人
全国
主办律师
从业19年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邵阳市大祥区某某辣蟹店(以下简称某某香辣蟹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邵阳市大祥区红星社区某某路某某栋某某门面
经营者:吕某雄,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县金称市镇某某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邵阳市大祥区某某管理局
住所:邵阳市大祥区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职务 局长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邵阳市大祥区某某管理局立即给原告办理某某经营许可;
二、请求判决确认被告邵阳市大祥区某某管理局对原告经营场所的查封违法并责令立即解除;
三、请求判决被告邵阳市大祥区某某管理局赔偿迟延为原告办理经营许可和违法查封所造成的损失 万元;
四、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邵阳市大祥区某某香辣蟹店的经营者吕某雄2019年年初在邵阳市大祥区红星社区某某路某某门面开办餐饮服务店;2019年2月18日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祥分局为吕某雄颁发了营业执照;2019年2月19日邵阳市环境保护局大祥分局对某某香辣蟹店的环境影响备案通过。
2019年2月20日,经营者吕某雄请求被告邵阳市大祥区某某管理局给某某香辣蟹店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告邵阳市大祥区某某管理局以不符合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大政办发(2017)45号文件(实施方案中第四条整治内容中第2项第四小节规定)不予许可,并且将某某香辣蟹店贴上封条查封。
原告认为被告邵阳市大祥区某某管理局以香辣蟹店不符合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大政办发(2017)45号文件(实施方案中第四条整治内容中第2项第四小节规定)不予许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性质的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许可或者不许可的法律依据不包括区县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食品经营许可的唯一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被告邵阳市大祥区某某管理局将某某香辣蟹店贴封条查封,至今没有给经营者吕某雄任何书面的处罚决定书,是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行为,必须予以马上纠正。
被告邵阳市大祥区某某管理局对同地段经营的餐饮门店采用双重标准执法,香辣蟹店所在地段从事餐饮行业的门店有几十家,这些门店均在照常营业,而邵阳市大祥区某某管理局唯独只对某某香辣蟹店进行查封,这明显是按双重标准执法的违法行为。
由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某某管理局的行政不许可和违法查封行为,造成了某某香辣蟹店的经营损失和门店装修损失,依法应该给予赔偿。
综上所述,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捍卫法律的尊严,捍卫依法行政的宗旨,以公平公正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19年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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