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邬馨媛,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自由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路**与被告阿斯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和邬馨媛、被告阿斯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10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6%计算,从2018年4月1日起直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原告委托被告办理一起案件的协调工
作,被告陆续从原告处拿走17万元,后事情未办成。2017年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10万元的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
被告阿斯楞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
承诺书一份,载明:因为事没办成退款10万元,今年尽量还清,如今年给不了,明年3月结清。
本院认为,被告收取原告的10万元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当庭表示认可,应当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阿斯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路**不当得利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2元,由被告阿斯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金波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