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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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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法律关系纠纷,法院不同案处理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9-04-09
在本人办理的一起上海某公司(以下称“原告公司”)诉浙江某公司(以下称“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要求被告公司支付相关货款20余万元。但被告公司辩称,原告公司在履行合同时,迟延履行交货义务(即未按时交货),构成违约,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部分可在上述货款中抵扣。

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原告公司的诉请。关于被告要求的延迟交货违约金一事,法院以“没有提起反诉,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为由,不予处理。后被告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以相同理由驳回上诉。未支付货款与违约金的承担看似是由同一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法院应当同案处理。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此时被告公司须先向法院提起反诉,法院才会一并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反诉的时间。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2条,被告提出反诉的时间是“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此前,《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中关于提出反诉时间的规定(即“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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