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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为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更新时间:2019-04-08

案例:

原告王女士(中国籍女性)与被告罗先生(美国籍男性)系自行相识、恋爱,于201512月在原告王女士的住所地所在深圳市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未共同生育子女。20167月,被告罗先生不辞而别,经原告王女士多方打听,杳无音信,原告王女士为此心灰意冷。原告王女士认为,被告罗先生的不辞而别,彻底伤害了原告王女士的感情。20172月,原告王女士向王女士住所地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告王女士与被告罗先生离婚,本案法院受理,被告罗先生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于20177月判决准予原告王女士与被告罗先生离婚。


涉外离婚律师分析:

本案系涉外的离婚纠纷,被告罗先生下落不明,原告王女士提起离婚诉讼的,具体应该向何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王女士的户籍所在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某某北路125号304室,属于深圳市福田区行政区域,被告系美国国籍人,居住地不在我国境内,故原告王女士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该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那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应当适用原告王女士所属国的法律,即中国法律,还是适用被告罗先生所属国美国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规定,本案系涉外离婚纠纷,且原、被告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深圳市福田区,且本案依法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本案无论是审查婚姻的有效性、以及离婚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均应当适用我国法律。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调解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分居期间也无联系,未尽夫妻义务,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准许原告王女士与被告罗先生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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