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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案
更新时间:2019-04-06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7)沪0113刑初1136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07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赵雪华、任保强,上海华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7)1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6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赵雪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69月起在本市宝山区蕰川路XXXXXX号棋牌室内,设置六张自动投币麻将桌,以晃晃麻将的形式聚众赌博,并每局抽头人民币1元。201731513时许,民警在上址当场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及赌客董某某、陆某某等十二人,并缴获台费人民币320元、麻将牌三副、麻将桌六张、充值卡二十张。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及照片、证人杨某某、邓某1、邓2、王某1、王2、施某1、张某某、董某某、陆某某、严某某、赵某某、郭某某、施某2、邹某某、咸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315日起至20178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赌具依法没收;追缴被告人周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董 翠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范楠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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