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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险车道不避险 高速管理须担责
王凡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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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主办律师
从业8年

2012年11月,张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公路行驶中,由于刹车失灵,便将车驶入紧急避险车道。然而,当车辆冲至避险车道顶端护墙和侧面护墙的夹角处时却发生车辆侧翻,造成驾驶人张某及乘车人小秦当场死亡、老秦受伤、车辆及随车货物损坏的严重后果。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小秦及老秦的近亲属以高速公路管理处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对此,高速公路管理处辩称,该案是一起交通事故,张某负全责,管理处无任何过错。

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令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原告方各项费用68万余元。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对于该判决法官解释称,高速公路避险车道作为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其设置目的是使失控车辆通过避险车道的坡度以及车道内的沙石等缓冲作用从而达到消除危险、减少损失的效果。高速公路管理处作为高速公路避险车道的管理者,应当尽到应有的管理维护义务。然而在本案中,司机张某在刹车失灵情况下驶入避险车道,非但没有达到避险效果,却意外发生了侧翻事故。

由于高速公路管理处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身没有过错,故应根据事实结果认定其在管理工作中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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