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杨谦律师
湖北
从业10年 主办律师
777
好评人数
64021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开发商交房晚法院为啥判不赔 经同意变更合同可不赔偿?
更新时间:2019-04-01
导读:合同明明写着2012年10月30日前交房,可开发商一直到了2013年5月1日才给业主们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将开发商告到了法院索要违约赔偿,法院却判决不赔偿,事情的经过是怎么样的,到底怎么回事?请看下文案例。


案例简介:开发商交房晚法院为啥判不赔

沈先生从沈阳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手中购买了一套60多平方米的住房。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写道:开发商将于2012年10月30日前交房,如果逾期交房,开发商需要按日赔偿已交款的万分之三。如果退房的话,开发商需要按已交款的10%赔偿。

事后,沈先生将47万余元房款全部交给了开发商。沈先生直到2013年11月1日才办理入住手续。沈先生说,这期间,自己曾多次到售楼处,开发商一直没有给其办理入住手续。因为晚交房一年,自己没有房子可住,不得不在外面租房居住,租房就花费了12000元。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已经违约,开发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2014年3月27日,沈先生将开发商起诉到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5万余元和租房费用12000元。开发商解释称,延期交房是经过沈先生同意的。当时因为考虑到已经进入冬季,业主即使入住了,也无法进行装修。双方签订一份延长入住时间的书面材料,约定在2013年5月1日办理入住手续,同时给沈先生免除一年采暖费1591元及两年物业费2264元。

法院判决:合同经同意变更可以不赔偿

经审理查明,沈先生确实曾签字同意延期于2013年5月1日正式办理入住手续。沈河区人民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曾就商品房交付时间协商一致,并以形成书面字条、签字确认的方式对协商结果加以固定,根据字条内容,可以认定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变更为2013年5月1日。

沈先生应于当日或之后向开发商主张要求交付房屋、办理入住手续。而根据庭审情况中沈先生陈述,其在2013年5月1日或之后,多次去售楼处及现场勘察,开发商不给办理任何入住相关手续,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而且开发商也予以否认,并提供了给其他业主开具入住手续的相关证据。因此,沈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延迟交房的责任在于开发商,因此要求开发商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求缺乏依据。近日,法院依法驳回了沈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延期交房如何维权

延期交房违约金依据的标准一般是合同。现实生活中,房屋买卖合同对于开发商的约束力并没有那么大。主要原因是购房合同是开发商提供的,对于延期交房等可能产生纠纷的一些情况,开发商早就想到了应对的措施,规避其中带来的一些风险。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购房者实际损失的时候,购房者很难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有哪些。在诉讼过程中,部分法院会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来判决,购房者就容易吃哑巴亏。而一般的购房合同中都有十几页,有的开发商会在合同中增加附件,有的开发商会在合同中预留一部分的空白,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也要注意这点,避免开发商延期交房而购房者的损失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出现。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杨谦律师
您可以咨询杨谦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64021 人 | 湖北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