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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裸照为抵押借款 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9-04-01

【案情】

女子王某为了装扮自己,打算购买一个上万元的名牌皮包,但因手头紧,遂打算在某一网络贷款平台上贷款,经了解,贷款平台方要求王某******手持*********来进行审核认证,王某同意了并贷款了1万元。还款期限届满,王某未归还借款,并以借款无效为由拒不还款。

【分歧】

针对王某******手持*********向贷款平台借款,该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通过此类形式向贷款平台借款,系其自愿行为,贷款平台要求王某******手持*********通过审核,也是为了给借款人压力,保证日后贷出去的钱能得到及时回收,确保金融稳定,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王某与贷款平台之间的行为系自愿意思,但王某的借款方式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侵犯王某个人隐私,根据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认定合同有无法律效力,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即行为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有无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个方面同时具备,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才发生法律效力。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则将导致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可撤销、可变更。

针对第一个要件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我国《民事总则》第二章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此做了具体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民事义务,本案王某已具备了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

意思表示要一致,才能达到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一旦一方意思表示与另外一方意思表示不一致,产生了错误,就会导致该民事行为或者为可撤销、可变更,或者无效的法律后果。本案,王某想从贷款平台上借款,贷款平台也愿意贷款给王某从中获得利息回报,双方意思打成一致,所以,也具备了意思表示一致的要件。

第二,要看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是否遵守了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领域遵循自由、效率优先,虽然,民事主体权利自由,但不是不受限***与约束的,权利也应有边界,这个边界就是法律底线与社会的公序良俗。一旦,踩踏了这个底线,民事行为就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何为公序良俗,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本案,贷款平台要求借款人******手持*********通过平台验证,此类涉嫌获取他人隐私的行为已是法律禁止的,更是一种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与社会公德格格不入。

综上,贷款平台的这类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其与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不发生法律效力,贷款平台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导致的法律后果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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