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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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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拆迁案例:以旧村改造实施征收,市国土局查处不作为
更新时间:2019-04-01

【案件检索】山东省某市人民政府某行复(2018)XX号

【申请人】孟女士等3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傅增强律师、鲁金艳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某市区管理委员会

【基本案情】

孟女士等人为山东省某村村民,在该地拥有房屋,一直居住生活在此。当地以“旧村改造”名义实施征收,孟女士等人的宅基地及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没有见到征收相关的书面文件,征收方就动员当地村民尽快签补偿协议。因征收补偿不合理,严重降低了原有的生活水平,孟女士等人虽与征收方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对方态度强硬,不予提高拆迁补偿。由于拆迁补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孟女士等人均未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孟女士等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捍卫自己的权益,于是聘请了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代理维权。赵健、傅增强、鲁金艳三位律师担任孟女士等人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处理其征收补偿维权事宜。

【维权过程】

京平律师介入后,全面分析委托人的案件情况,敏锐地发现此次征收存在诸多违法点。针对征收过程中的违法点,京平律师制定具体的维权方案,决定启动多个法律程序进行维权。

就在京平律师针对征收方的违法点一一应对时,征收方向委托人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限期拆除通知》、《强制执行决定书》。面对房屋可能被强拆,委托人惊慌无措。京平律师迅速启动早已准备好的维权预案,指导委托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在复议过程中,京平律师指出被申请人不具有查处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且作出的涉案决定书、通知时,对申请人的住宅的建设时间、面积等未予核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外,作出的涉案决定书、通知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文,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面对京平律师精准的打击,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的房屋没有依法取得规划建设手续属于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限期拆除通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涉案建筑物是否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有无按照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应当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确认,并提供相应证明。因此被申请人无权作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限期拆除通知》。

最终复议机关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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