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事实】:
被告人刘XX从事代办公司注册业务。为了能够尽快办好相关业务,被告人刘XX于2014年12月的一天联系制假人员伪造了印文为“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办事处”的印章一枚,并在杭州市XX服饰有限公司“合法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上予以加盖,后将该使用证明交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用于办理工商登记。2015年4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刘XX在相关企业未提供或不能提供公司注册所需的“合法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等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联系制假人员伪造了杭州余杭顾家桥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印章一枚,后在杭州XX咨询有限公司等60余家公司的“合法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上加盖伪造的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办事处印章及杭州余杭顾家桥股份经济合作社印章,并将上述证明材料交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用于办理工商登记。
被告人刘XX伪造上述2枚印章并用于公司注册的行为导致包括杭州市XX服饰有限公司、杭州XX咨询有限公司等在内的56家公司成功注册。
【杭州刑事律师观点】:
该罪名也是很多企业主和财务人员最容易犯的错误,犯罪目的各不相同,有的是确实不知道危害性、严重性,有的是为了图方便、省事,有的则是确实有不可告人的目的,不管目的为何,均应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