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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办理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实业单位印章印章罪
更新时间:2019-03-29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分享刑事案件成功经验:

【法院认定事实】:
被告人刘XX从事代办公司注册业务。为了能够尽快办好相关业务,被告人刘XX于2014年12月的一天联系制假人员伪造了印文为“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办事处”的印章一枚,并在杭州市XX服饰有限公司“合法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上予以加盖,后将该使用证明交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用于办理工商登记。2015年4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刘XX在相关企业未提供或不能提供公司注册所需的“合法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等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联系制假人员伪造了杭州余杭顾家桥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印章一枚,后在杭州XX咨询有限公司等60余家公司的“合法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上加盖伪造的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办事处印章及杭州余杭顾家桥股份经济合作社印章,并将上述证明材料交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用于办理工商登记。
被告人刘XX伪造上述2枚印章并用于公司注册的行为导致包括杭州市XX服饰有限公司、杭州XX咨询有限公司等在内的56家公司成功注册。
【杭州刑事律师观点】:
该罪名也是很多企业主和财务人员最容易犯的错误,犯罪目的各不相同,有的是确实不知道危害性、严重性,有的是为了图方便、省事,有的则是确实有不可告人的目的,不管目的为何,均应引以为戒。


附《刑法》相关条文:
《刑法》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谓“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教唆犯的教唆,对被教唆人没有起到促成犯意,实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人既没有实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也没有实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为没有造成直接的犯罪结果;二是被教唆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而犯了其他罪。不论哪一种情况,都是教唆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由于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罪,教唆犯的教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因此,本款规定对于上述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规定“可以”,是因为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实际情况复杂,对于教唆犯不能一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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