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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XX寻衅滋事案
更新时间:2019-03-28

案号:婺检公诉刑不诉【2018】15号

案情介绍:2017年11月20日,戴XX母亲戴X娥被同村戴X法老婆张XX殴打一事,经过公安机关主持达成调解。戴XX得知此事后,于2017年11月24日上午,邀其舅舅戴X庚、朋友汪XX到婺源县某镇某村委会,携带木棍进入戴X法家中打砸物品,并把戴X法,张XX带到马路上,用携带的木棍殴打,强迫他们下跪,被人劝开。约10分钟后,戴XX、戴X庚再次到戴X法家中,发生打架,戴X法拿出枪支开枪未打中人,随后拿菜刀将戴XX、戴X庚砍伤,经鉴定张XX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辩护律师意见:戴XX没有实施寻衅滋事的客观行为,并未造成刑法上规定的危害后果且没有主观上寻衅滋事的故意,建议检察机关对该案不予起诉
戴XX等人虽然有与戴X法、张XX争吵并轻微殴打二人的行为,但该起行为事出有因,原因即是戴XX父母亲在村里长期遭受同村人戴X法及其妻子张XX的殴打、敲诈,虽然经过婺源县公安局赋春派出所协调后,但戴X法及张XX并未因此而收敛。

戴XX在得知派出所调解戴X法、张XX殴打戴XX母亲只赔偿1000元一事后,只是对调解结果不服,并未主动再生事端。其只是基于自卫和讨要说法的心理才持木棍来到戴X法家中敲击了八仙桌、冰箱、座钟并在家门外马路边殴打了戴X法。

戴XX等人殴打戴X法、张XX并在其家中敲击八仙桌、冰箱、座钟后,仅造成张XX轻微伤,且没有证据证明财物的损害价值达成2000元以上,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戴XX等人的行为并没有多次(多次应为三次以上)随意殴打他人、或持凶器殴打打人(戴XX等人第一次前往戴X法家中时所持的木棍不能认定为凶器)、或随意殴打精神病人的情形,并没有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或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结果。


检察机关意见:戴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寻衅滋事司法解释之规定,可以不予起诉,故决定对戴XX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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