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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该不该还?
张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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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案例 ●●原告周某、被告王某于201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8年2月9日(农历2017年12月24日)举行婚礼,当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自相识到举行婚礼原告父母按当地习俗,在不得已情况下,共花费彩礼等费用72560元,婚礼过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迟迟不肯办理结婚登记,并说把所有彩礼和其他费用返还给原告。4月初被告拿着彩礼和财物不辞而别,原告和原告父母多次到被告及其亲戚家,要求被告回来好好过日子,但效果均不理想,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彩礼的范围一般不包括赠送给对方的个人生活用品,彩礼的返还也不应是全额返还,可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及纠纷原因酌定。…………遂作出以下判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彩礼38000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普法小学堂 ?婚姻是人生大事,不可儿戏;婚姻是自己的事,还需自己做决定(排除不必要的干扰);结婚前得慎重考虑,结婚后应努力维持。 ??哪些钱才算彩礼? 1、在当地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是认定彩礼的前提。例如:一方按照当地习俗,通过媒人等中间人给付另一方的财物,一般会被认定为“彩礼”; 2、给付时的直接目的为缔结婚姻。现实社会中,男方婚前给付女方的财物的情形较为普遍, 但是给付目的大有不同,是为了确认恋爱关系还是增进两人情感,只有给付时是以缔结婚姻为直接目的才可被认定为“彩礼” 3、给付财产的价值大小。彩礼一般是数额较大的金钱或是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大额现金、名贵珠宝等物品;如果仅是婚前给付的数额较小的“见面礼”、“过节礼”,则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彩礼”。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给付方自身的经济条件考量。 ???返还彩礼有什么标准 1、若双方即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可以主张全部返还。 2、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已共同生活的,法院一般会结合双方同居的时间、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认返还的彩礼金额 3、若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法院会根据彩礼金额、结婚时间的长短、未共同生活的理由等因素,确认返还彩礼的金额 4、什么样的情形才算生活困难。因为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一般退回彩礼的数额一般要到达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为准。 5、另外,法院还会考虑当事人双方过错考虑返还彩礼的标准 ????司法实践中,返还彩礼的金额往往大大折扣,毕竟双方都为此付出了较多的时间、精力和个人感情,确认缔结婚姻前慎重考虑,不可冲动作出 编辑推荐 免责声明: 本平台部分推送文章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仅供参考阅读,如涉版权问题,烦请及时联系!我们会第一时间作出修改或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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