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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更新时间:2019-03-25

罪名:虚假诉讼罪

辩护律师:倪宝桐,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王某是宋某所属公司下属,应宋某要求,王某与A公司签订虚假的租赁合同,并提起虚假诉讼并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损害了B公司的合法权益,经B公司上诉导致案发。

该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

律师辩护意见:

经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王某,律师作出罪轻辩护,以下是主要辩护理由:

一、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1.从犯意提起看,是宋某要求被告人签订案涉租赁合同,继而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

2.从犯罪实施过程看,整个虚假诉讼完全由宋某操作、控制和指挥,被告人仅仅是按照宋某指令行事,被动地参与有关活动

二、主观恶意较轻,是被动参与。

三、从轻、减轻情节

如实坦白;从犯;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2019.3.14

倪宝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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