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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办理姚某开设赌场罪获从轻判决成功案例
更新时间:2019-03-22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中旬至4月初,被告人郑某伙同余某某(已判决)、吴某某(已判决)、“阿根”(另案处理)、“光头阿标”(另案处理)租用范华强位于杭州市下城区陶角里41号的场地,组织他人以扑克牌“小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抽头获利。被告人郑某与同案犯余海标、吴文峰等人纠集占某某等多人(均已判决)在赌场帮忙。其中,占某某负责收取抽头款,徐某某负责监督抽头款收取情况,贺某某维护赌场秩序,朱某某负责看门。占某某等多人每天领取好处费人民币200元至400元不等,范某某每天领取场地费人民币800元左右。每日抽头款由被告人郑某、余某某、吴某某、“阿根”、“光头阿标”扣除场地费、工资等开销后予以分配。 辩护思路:
本案郑某系后续被抓捕,之前的同案犯已经判决,故本案罪名已无辩护空间,辩护律师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本案辩护律师从从轻、减轻角度予以辩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郑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律师随笔:
本案被告人郑某系累犯,本案同案犯又已经被判决,本案律师辩护空间较小,为获得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目的,被告人自首,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等角度从快、从轻判决。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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