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靳双权律师
全国
从业19年 主办律师
939
好评人数
1418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房产律师:一方主张房屋买卖,一方主张借款抵押,看法院如何判决
更新时间:2019-03-1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秦女士起诉称:我通过朋友与被告陈女士认识。被告陈女士与张某(虚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我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甲市XX区XX小区108号房屋卖给我,总价款450000元,过户费由被告承担,我应于2014年3月25日将定金90000元交予被告,双方于2014年4月23日共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我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由于被告须偿还房屋贷款,合同签订当日我将购房定金90000元及二期房款12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汇入被告的银行卡内。我于2014年11月24日向被告支付三期房款40000元。至今,我已向被告支付250000元,但被告始终未为我办理过户手续,所以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我与被告陈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陈女士双倍返还定金180000元以及购房款160000元;3.被告陈女士支付自2015年6月30日至实际返还定金以及购房款之日的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4.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陈女士、张某甲答辩称:本案当中不存在房屋买卖的事实,是原告与案外人王某、商某等人合伙诈骗我方,利用司法机关来达到非法占有我方财产的目的。原告与王某等人合伙开了一家K投资公司,业务经理是王某,2013年陈女士与男友张先生找到了K投资公司借款,前后共计借款250000元,一共五笔。获得贷款之后陈女士每月按时偿还,持续偿还至2016年5月,已经偿还了284400元。当时按照K投资公司的说法还的款是贷款的利息,本金250000元没有偿还,本案只是借贷关系,而不是买卖,没有房屋买卖事实。所以,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诉争房屋坐落甲市XX区XX小区108号,建筑面积68.81平方米,产别为私产,权利人为张某。张某于2006年7月23日死亡。被告陈女士张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某甲系被告陈女士张某之子。

2014年3月25日,被告陈女士以张某名义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载明将诉争房屋卖与原告,价款450000元,定金90000元,双方应于2014年4月23日办理过户手续、交付房屋,同时付清余款。《房屋买卖协议书》卖方签字处有被告陈女士本人签字及案外人张先生以张某的名义签字,原告秦女士在买方签字处签字。同日,原告秦女士名下中国Z银行账户转账汇入210000元至张某名下账户,被告陈女士以本人名义、张先生以张某的名义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两张,载明收到原告交来的购房定金90000元以及二期房款120000元。同日,被告陈女士、张先生以前述方式另签署内容为“出售的XX小区108号房屋无任何纠纷”的《保证书》一份,签署内容为“将XX小区108号房屋钥匙交付于秦女士、保证秦女士正常入住”的《证明》一份。后被告陈女士、张先生又于2014年11月24日签收了三期房款40000元,但双方并无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所交付的款项不应认定为购房款。买卖双方至今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诉争房屋亦未交付给原告。

另查,被告陈女士曾于2013年12月28日借款60000元、2013年2月25日借款60000元、2014年3月4日借款20000元,被告陈女士称出借人为案外人王某,而原告则称上述三笔借款出借人为原告,但原告与被告陈女士均确认发生第一次借款时被告陈女士将诉争房屋产权证书交付给出借人作为抵押担保。

再查,被告陈女士于2016年3月27日向甲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佳荣里派出所报案,法院案件显示该刑事案件为被告陈女士被案外人张先生诈骗案,因案外人张先生现下落不明,故该刑事案件尚未侦查完结。

四、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秦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属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结果责任由实体法预先规制,在诉讼前凝固于某一方当事人,不会随举证活动的进行而转移给对方。原告虽提供《房屋买卖协议书》等证据,但对于原告主张的与被告陈女士之间存在由借款关系转化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待证事实的证明并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应受到否定质疑,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关于原告主张的钱款问题,原告虽提交的银行业务回单及三张收条,但原告在第一次庭审中亦将该笔款项主张为借款,在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陈女士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基础上,对原告主张的250000元系房款的待证事实的证明亦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现原告以与被告陈女士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退还房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故不予支持。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靳双权律师
您可以咨询靳双权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14180 人 | 全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