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郭建明律师
山西-太原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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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1-09-11
审判长:
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作为***的代理人,我就本案发表如下意见,望合议庭考虑:
一、****山西分公司与****的劳动关系成立。
我方向法庭出示的证据从2000年一直延续到2008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长达8年的劳动关系真实呈现在我们的面前,对方的抗辩显得苍白无力。简单分析一下上诉方提供的一份劳务派遣协议协议(2007年1月2日签订的;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还有一份对方提供的一份五个月的合同(2008年8月1日),对比两份合同我们会发现这是一份并不统一,而且有些矛盾的合同。按照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公司不是依法设立的或是本身就是***山西分公司设立的,经查实2007年**公司已经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为什么出现这样的问题,恰是因为这是"假派遣真用工"的操作。签订协议时,****已在上诉方工作8年,本应与****山西分公司签订的是应该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不是一份5个月由第三者提供的短期合同。
二、****山西分公司应勇敢承担应属于自己的企业责任和义务。
"十元"的诉讼费很少,但承载的确是诉讼的艰辛。作为一个大型企业,他知道并应该知道自己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和经济补偿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相关具体法律规定不一一赘述。我们可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予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还有第85条: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当然,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细致算一下,一审法院判处对方支付的赔偿金数额一点都不多。
三、不存在上诉方所讲"诉讼时效经过"的问题。
在答辩状中我方已经对上诉方的理由进行了一些详尽阐述,现在我再提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此规定与劳动争议的两个司法解释对方的抗辩显然是不成立。
请合议庭本着案件事实,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做出公正的判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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