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将他人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为轻伤一级,在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经过多次与检察官的充分沟通,并与被害人及其家属多次协商后,最后双方达成谅解,检察院决定该案件不起诉,对被告人张某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