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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亲生子女是构成拐卖儿童罪还是遗弃罪
更新时间:2019-02-26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志、杨某仙夫妇已生育二子一女,2010916日,又生下一男婴。20112月,被告人王某志、杨某仙与王某勇经协商达成协议,将亲生男孩过继给王某勇扶养。王某勇支付王某志、杨某仙哺乳费人民币4万元。协议签订后,王某勇支付给被告人王某志、杨某仙人民币1万元,将该男婴带回家中。

2011年1020日,杨某仙被公安人员抓获。王某志于201110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SM市SY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志、杨某仙其将出生不满一周岁的子女交给他人抚养,该行为系拒绝抚养行为,并非单纯为非法获利出卖儿童,因此不宜以拐卖儿童罪论处。该行为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遗弃罪,应以遗弃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仙犯遗弃罪,判处管制二年;被告人王某志犯遗弃罪,判处管制一年十个月。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对该种行为是构成拐卖儿童罪还是遗弃罪,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在现实生活中,将亲生子女出卖的情况是纷繁复杂的,需要具体分析。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王某志、杨某仙抚养3个小孩确实很困难,所以才产生了将小儿子送给他人抚养以减轻负担的想法。被告人王某志、杨某仙是在了解到王某勇确实想收养孩子后,才将孩子送出,协议中也约定可以到家探访,故从中可以看出被告人王某志、杨某仙将自己的孩子送出,是希望其可以得到更好的抚养。因此可以判断被告人王某志、杨某仙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其主观目的在于放弃或拒绝承担抚养义务,而非将亲生子女当作商品予以出卖,认定其行为构成遗弃罪而非拐卖儿童罪是正确的,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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