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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罪-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更新时间:2019-02-16
【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2017年,王某驾驶车辆拉乘张某,在行驶途中发生意外,致使副驾驶未系安全带的张某甩出车外当场死亡。事后交警部门在采取王某笔录时,王某由于害怕等心理谎称张某是司机,随后鉴定意见证明王某是司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且逃逸。
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逃逸提起公诉,并建议量刑三年至四年。
经魏律师辩护,经法院判决,判处王某缓刑,一审后,王某未提起上诉。


【律师办案】
经魏律师详细研究本案后,发现本案原本是一场意外,王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后因王某“嫁祸”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致使其构成犯罪,但不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法上的“逃逸”。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刑法上的逃逸已经详细列举几类情形,且没有任何兜底条款,王某并不属于任何一种情形,同时因逃逸构成犯罪,基于“一事不再罚原则”不能再以逃逸构成加重情节,罪刑不适应,所以不应当构成刑法上的逃逸加重量刑,建议三年以下量刑,后法院判处缓刑。

【辩护结果】
一审缓刑。

【办案总结】
魏律师总结交通肇事罪构成四要件:1、城市道路上发生事故;2、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3、致一人以上死亡(或符合其他情况的致一人以上重伤);4、是违章行为所致。符合四种要件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魏律师发现在实践中,交警部门办理的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中,很多案件根本没有第4个要件,因为很多情况就是意外,如果造成一人以上死亡就要负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开车就太危险了。

长春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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