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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某房管局房屋行政登记案
更新时间:2019-02-01

案情简介:200011月,滕某提交虚假的离婚证、单位证明,向房管局申请将名下房屋售予向某,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亦系虚假。2012年,滕某章父高某以前述房产系夫妻共有房产为由诉请撤销房产证。

法院认为:①房管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于200011月,参照当时建设部《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本案房管局具有对辖区房屋权属登记的行政职权,故其依当事人申请所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为。②滕某申请权属转移登记时提交的离婚证、单位证明及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系虚假、伪造。房管局作为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接受申请人房屋转移登记申请后,对其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认定其提交材料齐备,并依法在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房屋移转登记,在整个行为中已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但终因虚假的申请材料导致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事实上错误,理应撤销,但因向某在购买该房屋时属于善意取得,且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故判决确认房管局权属转移登记行为违法,驳回高某要求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请。

实务要点:房产登记行政案件中,即便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材料因虚假而被确认违法,但在第三人依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情形,相对人要求撤销登记的诉请仍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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