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杜红涛律师
全国
从业10年 合伙人律师
464
好评人数
44464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卖方不开票买方拒付款 理由不成立款项应付清
更新时间:2019-01-31

卖方不开票买方拒付款 理由不成立款项应付清

2011年起,小曾及其丈夫小廖多次向老谢购买汽车零部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老谢依约向小曾交付货物,小曾向老谢支付货款。

2015年4月29日,小曾到老谢所经营的汽车配件经营部刷卡支付给老谢1.7万元,并在POS机签购单上签名,同日,老谢提供一份收款收据,上面载明:“余欠壹万伍仟元整”,小曾在老谢提供的收款收据上签名,确认尚欠老谢货款1.5万元。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和逾期付款利息,也没有约定要开具发票。

之后,老谢据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曾及其丈夫小廖立即支付货款1.5万元。庭审中,小曾及其丈夫小廖抗辩称老谢长期以来均未开具相应发票,其有权拒付讼争货款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卖方提供发票的情况下,卖方提供发票不属于主合同义务,仅是附随义务。本案小曾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约定卖方提供发票,而以老谢单纯违反出具发票这一附随义务为由提出抗辩拒绝支付所欠货款,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老谢诉求小曾支付拖欠的货款1.5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杜红涛律师
您可以咨询杜红涛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44464 人 | 全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