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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雷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调解案
更新时间:2019-01-30

代理原告雷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调解案

审理法院:

西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雯

案情简介: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依法判令婚生子李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支付孩子抚养费4039元直至孩子18周岁;

3、依法判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约2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原系同事,双方经过短暂了解便于20xx年3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20xx年7月7日在西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无家庭责任感且言行不一、性格过激。原告多次与其沟通,但被告均无动于衷。

20xx年农历10月5日,婚生子李某某降生。孩子出生后,被告要求原告辞去某文工团的工作,随其在西峰区生活并专职在家照顾孩子,原告未顺其意,被告便心生不快且多次与原告发生冲突,原告为了缓和家庭矛盾,除上班时间外均在其身边陪伴,但双方关系仍未得到改善。20xx年5月19日,原告不仅在被告手机QQ通讯信息中看到其与一已婚妇女的暧昧聊天记录,且在其微信收藏夹中看到该女子向其发送的不雅照片。次日,原告询问被告时,被告承认并要求与原告离婚。5月xx日,原告与被告虽经双方家人劝解但仍未和好,被告坚持离婚。X30日,双方开始分居。20xx年11月11日,被告前来原告单位闹事,当天,被告及其父亲又多次通过电话辱骂原告母亲,其二人行为不仅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并且对原告母亲的身体及情绪造成了巨大的伤害。20xx年11月15日,原告收到被告起草的离婚协议,该协议要求原告向其返还彩礼及三金,原告未予理睬。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自结婚后,双方因为经济纠纷、家庭纠纷矛盾不断。原告在坐月子期间,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及孩子不闻不问。婚生子出生后,原告因分身乏术只能求助母亲,而被告也在原告刚生产完不久后便对婚姻不忠,且多次要求与原告协议离婚。原告现在却已心灰意冷,双方再无和好可能,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其次,婚生子李某某现年1岁,正是需要母亲温情陪伴和教育的时候,其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教育,况且,孩子自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母亲悉心照顾,请求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将孩子判归原告抚养。另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在西峰区经营了一家“24小时便利店”,主营零、副食,该店内财产价值约2万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分割。

综上所述,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承办过程:

本律师协助原告调取、整理了如下证据:

原告雷谋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第一组:证明被告过错的证据

1#被告与第三者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张

2#图片一张

3# 第三者与原告微信聊天记录两张

证据形式 书证;

证据来源:原告提供;

证明内容:原告在生育后不久在被告的手机里发现被告与第三者的暧昧聊天记录及被告微信收藏夹中收藏的该女子的照片。之后,第三者向原告发送短信承认此事。

证明目的:

被告违反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家庭关系准则,属过错方。



第二组: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1、离婚协议书1份

2、原告与被告聊天记录截图一张

3、被告与原告之母短信聊天截图三张

证据形式:书证

证据来源:原告提供

证明内容:原告未诉讼时,被告主动向原告发送离婚协议。原告诉讼后,原告与被告的矛盾进一步上升为双方家庭矛盾。

证明目的: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

第三组:证明孩子由原告抚养更为有利的证据

1#微信朋友圈截图1张

2#支付账单13张

证据形式:书证;

证据来源:原告提供;

证明内容:

婚生女自出生后一直由原告及原告母亲抚养,其生活用品大都由原告购买。

证明目的:。

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审判结果:

1、准予原告雷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2、儿子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雷某每年支付抚养费4500元直至儿子李某某年满18周岁(以上给付义务自20xx年1月1日开始履行)

3、原告雷某给付被告李某某生活费30000元

4,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雷某负担

注: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 ,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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