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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如何区分借名购房和房屋赠与呢?
更新时间:2019-01-1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窦女士、钱大叔起诉称:我二人是钱先生的父母,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我二人原居住在甲市XX区XX镇L小区的两居室内,2012年因为各种原因决定换房。2012年9月15日,由我二人出资,被告交纳了购房定金,购买了甲市乙区XX小区2号楼1503号房屋。由于甲市XX区XX镇L小区的房屋不能马上出手,我二人已退休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故借用被告名义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办理了公积金贷款。2012年11月,我二人将甲市XX区XX镇L小区的房屋出售,用售房款偿还了甲市乙区XX小区2号楼1503号房屋的首付款及公积金贷款。我二人因换房而购买了1503号的房屋,是借用被告名义购买,我二人在出资偿还贷款后向被告钱先生提出过户,但其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后得知是被告王女士不同意过户,事情一直拖延至今。该房的各项费用共计130多万元全部由我二人支付,此款是我二人的毕生积蓄,此房也是我二人赖以养老居住的房产,被告拒绝过户,严重侵害了我二人的合法权益,使我二人面临巨大损失。故诉请判令二被告协助将甲市乙区XX小区2号楼1503号房屋变更登记至我二人名下,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钱先生答辩称:原告所说的属实,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女士答辩称:我二人在婚后没有房屋居住就居住在我的父母家,2012年考虑到不能一直住在我父母家,买房又没有钱,就跟我父母家借的钱支付诉争房屋的首付款,又向银行贷款。因为居住房屋没有电梯,我又怀孕,就建议把XX区的房屋卖掉,父母子女住在一起相互照顾。不是原告所说的为了我怀孕生孩子才购买的诉争房屋。原告将XX区的房屋卖掉偿还借款和贷款,这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原告有其他的住房被出租出去了。不存在借用被告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情况,如果借用被告的名义买房,可以在卖掉XX区的房屋后再买房,没有必要先去向我父母借钱,而且用了被告的公积金贷款,二被告要买房时就无法进行公积金贷款了,所以原告说的不符合常理。原告说其支付了130万元购房款不属实,首付款向我父母借了40万元,公积金贷款80多万元,一共是120多万元。被告一的意见有一定倾向性,原告起诉是因为二被告感情出现问题,他们商量为下一步财产分割做准备,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窦女士与钱大叔系夫妻关系,钱先生系窦女士与钱大叔之子。钱先生与王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8月30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15日,钱先生、王女士(买受人)与侯先生(出卖人)签订《甲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一份,约定:出售人向买受人出售甲市乙区XX小区2号楼1503号房屋,成交价为100万元,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等作价20万元,上述价款由买受人一并另行支付给出卖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5万元,买受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拟贷款金额为80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双方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同日,钱先生、王女士(买受方、乙方)与侯先生(出卖方、甲方)、甲市K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方、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乙方于2012年9月15日向甲方支付定金5万元,乙方支付首付款时,该定金则视为首付款的一部分;乙方于银行面签当日将首付款39万元(含定金5万元)给付甲方;甲乙应于备件齐全、评估报告齐时共同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甲乙双方在贷款机构签发批贷函后5日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甲乙双方应在过户当日自行办理物业交割手续,丙方陪同,乙方从购房款中留存1万元作为物业交割保证金,该保证金应于甲乙双方办理物业交割当日由乙方交付甲方;本交易涉及的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主管机关缴纳。同日,钱先生、王女士(买受人、乙方)与侯先生(出卖人、甲方)、甲市K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方、丙方)签订《居间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甲、乙双方在丙方的居间服务下就甲市乙区XX小区2号楼1503号房屋签订了《甲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乙方向丙方支付居间代理费26400元。

2012年11月12日,钱先生、王女士(借款人、甲方)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市XX区支行(贷款人、乙方)、甲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担保人、丙方)签订《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80万元,借款于合同生效当日划付侯先生即为甲方收取了借款;借款月利率3.75‰,自借款划付之日起计息;借款期限为20年,即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32年11月12日止;借款用途仅限于甲方购买甲市乙区XX小区2号楼1503号房屋;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服务费为2352元;甲方自收取借款后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借款,还款时间为每月12日,以自由方式进行还款,每月最低还款额为4341元。

2012年10月24日,甲市乙区XX小区2号楼1503号房屋登记为钱先生和王女士共同共有。2013年1月,钱先生申请将诉争房屋贷款本息801653.97元一次性还清,同年1月18日,甲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出具《贷款还清确认书》,确认钱先生购买诉争房屋的贷款已还清贷款本息。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窦女士、钱大叔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此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钱大叔、窦女士称甲市乙区XX小区2号楼1503号房屋系其借用钱先生、王女士名义购买而登记在钱先生、王女士名下,未提供充分翔实的证据佐证。诉争房屋的出资问题双方可另行解决。对钱大叔、窦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可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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