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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会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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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判决撤销生效判决,为当事人挽回766534元损失
更新时间:2019-01-16

一审法院判决贵州南***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金***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65934元及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766534元。该判决生效后,本人接受贵州****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提出以下观点:申请人与黄**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也未授权黄**以申请人的名义与贵州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原审法院认定黄**与申请人存在挂靠关系并据此判决申请人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明显缺乏证据证明;2、申请人没有六盘水项目部这一部门,贵州金***有限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对账单上加盖的“贵州南******有限公司六盘水项目部合同专用章”、“贵州南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项目部”、“贵州南****有限公司六盘水项目部财务专用章”的印章,并不属于申请人,系他人私刻,申请人只有一枚印章,没有其他印章。故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本案所有合同中都没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也未加盖公司公章,贵州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所有资金来往都是黄**与孙*的个人行为,申请人对本案合同完全不知情,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贵州金***有限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其本身存在重大过错;4、原审法院未经依法送达即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缺席判决,导致申请人未能参加诉讼,从而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这不能归责于申请人。故请求依法撤销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白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贵州金***有限公司贵州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全部观点,最终判决:撤销生效判决,驳回贵州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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