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金某辩称,不同意金一的诉讼请求,金一法定代理人秦某与金某的离婚判决中对于抚养费已作出了处理,即金一由秦某抚养,金某一次性给付抚养费7万元,该判决生效后金某已经履行了全部的付款义务,鉴于抚养费已经支付完毕,故金一现提出主张难以成立。
庭审中,秦某向法庭提交其工作收入情况,证明其每月工资加奖金四五千元。金某陈述其在父亲开设的店里帮忙,每月工资三四千元,但秦某认为该店实为金某个人经营,并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及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离婚案件中就原告的抚养费已作出处理,根据该判决内容计算得出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的抚养费约为360元。该判决作出后,原告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可见其对于当时认定的每月360元标准是认可的,原告在本案中提出按照1200元每月计算抚养费,7万元已经全部消耗完毕的意见存在不当。但是按照目前原告的生活所需,被告所支付的每月360元的确已明显偏低。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是成立的,但本院判定的支付实际是在原有360元的基础上增加相应抚养费。原法院判决的一次性支付仅是一种支付方式,但原告实际还是按月消耗费用的,并不能将一次性给付理解成原告丧失了在必要时增加抚养费的权利。故,被告应在原有已付抚养费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支付抚养费。关于增加的具体数额,考虑到原告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及被告目前还有两个子女需要抚养的实际情况,再结合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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