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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鸣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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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股权协议,实为民间借贷
更新时间:201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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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女士为原告,认购被告公司股权,于2015年6月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每年固定回报,按认股金额的8%比例派发“股息”,为期三年。2016年6月被告仅支付了第一期“派息”,2017年6月第二期、2018年6月第三期均未支付,也未退还“股权认购款”,故委托我们起诉被告公司。

该案实际是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公司因资金缺口,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的一种手法,明确约定了本金、利息、借款期限。

该案焦点在于第一,被告因第二期“派息”未支付而违约,此时我们要求解除合同,未支付的第二、第三期“派息”,以及合同解除之后,本金尚未还清的利息,是否还应该继续履行;第二,主张了继续支付“派息”,又主张违约金,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本律师认为,虽然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但此处的尚未履行,指的是依约还未到履行期限的义务,而非依约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延迟义务。因此,在主张解除合同(若不主张解除,则无法帮助当事人收回本金)的同时,仍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另一方面,本案实质上是民间借贷纠纷,合同表述与实际权利义务不一致时,应该按照实际权利义务的特征来选择法律适用。因此可以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或合同到期后,“股权认购款”仍未还清的情况下,仍按照约定的8%支付“派息”。

既然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则第二个争议焦点也迎刃而解,司法解释第三十条已有明确规定。

本案法官完全支持了我方观点,将“股权认购款”定性为借款,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判决返还借款,并按年利率8%自2016年6月开始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我们预想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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