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甲市某县一小有名气的服装设计师,其欲在当地开办一家服装公司,但是苦于资金不够,于是在2001年3月,找到了其好友周某、张某,协商共同开办公司。经过仔细商谈,周某、张某觉得开办服装公司有利可图,于是就同意与李某一起开办公司。其中,李某以现有的制衣设备、房屋使用权及裁缝手艺出资,折合人民币20万元,周某、张某分别以货币出资20万元,三人还商定没人各拿出2万元作为设立公司的经费,由周某代表三人办理设立公司的手续。后因张某与李某发生了矛盾,不愿意再一起开办公司,于是不再履行出资义务。此时周某已将公司的设立经费6万元花光,关于如何分担这6万元经费,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三人纠缠不清,于2001年6月诉至法院。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