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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轻伤二级,判管制刑
更新时间:2019-01-09
1、案件回放: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陈某某,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朱志远,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6]10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志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闵行区银都路3399弄小区银都路进出口处,因琐事与该小区保安张某某发生言语争执,后被告人陈某某殴打被害人张某某,致张左肱骨大结节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4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接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但否认殴打事实。其家属与被害人张某某就赔偿问题协商一致,先行赔付了人民币50,000元。

2、 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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