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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更新时间:2019-01-09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案外人岳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因房地产开发建设急需资金,于2012820日以早以注销的案外人名义向本案被告借款,当时被告自己资金并不充足,但因周××向被告承诺,被告只要能够从其他人处借得款项给周××,被告就能够获得5%的中介费以及3%的月利率的好处,于是被告转而向原告和案外人任××联合借款65万(其中,原告出借50万给被告,案外人任××出借15万给被告),被告许以2%的月利率,并约定于每月21日之前被告负责按原告和案外人任××的出资额将放贷息金分配到位。

2012820日,周××也应被告要求将其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岳房权证××区字第××号房产与被告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办理了他项权证(他项权办在了被告名下)。之后,被告立即与原告和案外人任××签订了《联合放贷协议》和《连带抵押担保协议》,并向原告以及案外人任××分别出具借条后,同时将该他项权原件抵押在原告处用作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然后,原告和案外人任××才将全部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给了被告。以上事实结合(2013)楼民速初字第××号生效判决亦可知晓。在原告和案外人任××如期付款后,被告只按约支付利息至20144月份,之后被告就没有继续按月支付原告利息,本金亦未归还,原告几经催讨,被告仍然未能归还所借款项,故原告只能委托本律师代其诉至法院,经一番努力,最终被告认可全部债务,案子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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