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张起起诉称:位于X区X号房屋系张起所有,于2004年开始由徐结的姐姐徐晴使用,现由徐结居住使用上述房屋。张起认为涉诉房屋系张起所有,徐结居住使用的行为侵犯了张起的所有权。诉讼请求:1、徐结将X号房屋腾空返还给张起;2、徐结承担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徐结答辩称:不同意张起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在2003年与徐结之间就房屋的所有权问题达成了协议,张起有经适房的购房指标,不想买,张起和徐结基于亲属关系,张起就同意徐结以其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双方约定涉案房屋具备上市条件张起给徐结办理过户手续,2003年徐结缴纳了所有的首付款,所有税费、偿还按揭贷款,并入住。徐结还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一直居住至今。2013年,张起在没有经徐结同意的情况下,将剩余贷款还清,从银行拿走了产权证。双方就房屋的买卖问题和权属问题到底归谁所有存在纠纷,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张起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2002年11月15日,张起与北京X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起购买X号的房屋一套,该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张起。
2013年,张起、徐结双方因涉案房屋存在纠纷,张起以返还原物纠纷为案由将徐结起诉,要求徐结将涉案房屋腾空并返还张起,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张起的诉讼请求。
另查,2013年徐结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案由将张起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由徐结所有,第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徐结的诉讼请求。
再查,张起的表哥郑第与徐结的姐姐徐晴原系夫妻关系。关于涉案房屋的出资问题张起与徐结各执一词,张起主张,首付款及部分银行贷款由其表哥郑第支付,张起提前偿还剩余贷款;徐结主张其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并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四、法院判决
驳回张起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著名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本案中,虽然涉案房屋登记所有权人系张起,但徐结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且一直居住至今。依据双方现有证据,在涉案房屋出资问题未明确之前,徐结居住使用涉案房屋不应被认定为无权占有,故对于张起要求徐结腾退涉案房屋的请求,无法支持。双方应先解决出资关系认定、借名买房关系认定等之后,再另行主张权利。
提示:经济适用房系具有人身属性的国家保障型住房,相关交易应符合政策、法规规定,借名购房具有一定风险,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另,对于同一案件的起诉及诉讼请求方面应具有一些技巧,不同诉求将造成法院认定的不同,建议交由律师对相关风险进行把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