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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卷烟案 检察院不批捕
更新时间:2019-01-06

非法经营卷烟案 检察院不批捕


案例要旨

批发商行老板林某没有获得烟草局经营许可,在其经营的批发商行销售各种品牌的真假卷烟,经烟草局评定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公安机关提起检察院批捕林某。经过周智文律师多次会见林某了解案情,多次修改法律意见书,向检察院提出了无罪的辩护意见,对林某不予批捕。公安机关随即对林某无罪释放。

基本案情

2017年922日,林某在中山市某批发商行被烟草局查获,现场缴获了真假卷烟数十条及散装真假卷烟若干包,后又在林某租用的仓库里缴获了300条假卷烟。随后,烟草局将林某带回调查。经烟草局评定,缴获的卷烟价值达到了5万元以上,已经达到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依法提起检察院批捕林某。

周智文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林某的辩护人。

辩护思路

林某平时负责商行店面的日常经营,商行是从事批发的,销售卷烟只是其批发部经营的一种产品,而且销量非常少。林某销售真烟和假烟的价格完全不同,批发给客户也知道真烟和假烟的价格不同,假烟没有真烟价格的一半,烟草管理局以零售价来评定假烟的价格,与事实严重不符,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林某不确认烟草局评定假烟的价格。因此,本案缴获卷烟价值并未达到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对仓库里缴获的300条卷烟,林某没有参与联系货源、购买、仓储,其对300条卷烟并不知情,其无需对仓库缴获的300条卷烟承担责任。

在联系货源、运输、存储、销售的整个环节中,林某只是履行其作为商行柜员的义务,将商行里的产品销售出去,而对其他环节毫不知情,对于存放在仓库的真假烟,林某毫不知情也没有参与。

林某负责销售出去的真、假烟数量极少,而大部分的卷烟是存储在仓库中,已经被烟草机关所查封;另一方面,林某销售真、假烟的时间短,从20177月至今,只有两个多月事件,其对社会所造成的影响是很小的,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比较小。

检察院决定

检察院采纳了周智文律师的辩护观点,对林某不予批捕,公安机关也随即对林某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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