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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卖给外村人后又被本村人买回合同有效
更新时间:2019-01-0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卞先生起诉称:2016年9月15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第三人郝先生、邓女士将甲市乙区XX镇XX村69号正房五间、后背房两间卖给邹女士,邹女士支付第三人400000元。2017年4月20日,我方与被告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将该房屋卖给我方,我方支付被告730000元。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我与被告于2017年4月20日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邹女士答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郝先生述称:1、我现在都不知道买房的是谁。2、法律援助中心已经同意给我法律援助,期间邹女士和蔡先生又将房屋倒卖,不符合法律规定。我正准备起诉,是他们拿了我的房本订立的假合同。蔡先生将我的房产倒卖卞先生变为合法,逃脱法外。他倒卖房屋赚了330000元,法院应该扣留或者上交检察院。宅基地是村集体所有,外村人无权使用宅基地和转让。我要求收回我的房屋。

第三人邓女士未答辩。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5日,郝先生、邓女士(甲方)与邹女士(乙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位于甲市乙区XX镇XX村69号院落内的北房五间、后背房二间以及土地使用权卖给乙方所有,乙方支付给甲方房屋及院落费用40万元。后,郝先生、邓女士与邹女士依约履行了合同。2017年4月20日,卞先生(乙方)与邹女士(甲方)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于甲市乙区XX镇XX村69号北房5间、后背房2间、门楼、院墙及附属设施卖给乙方,房屋价款七十三万元。后卞先生和邹女士依约履行合同。另查:诉争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郝先生。郝先生和邓女士系夫妻关系。卞先生系甲市乙区XX镇XX村农民。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原告卞先生与被告邹女士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第三人邓女士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从现有证据显示,郝先生和邓女士将房屋卖给邹女士后,邹女士又将房屋卖给卞先生。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邹女士和卞先生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协议均已履行完毕。现买房人卞先生系甲市乙区XX镇XX村村民,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拥有乙区XX镇XX村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本案中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且已交易完毕,并未出现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对于原告要求确认其与邹女士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邹女士与郝先生、邓女士已依约履行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邹女士虽并非XX村村民,后邹女士将房屋卖给卞先生,但卞先生系该村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诉争房屋最后仍流转至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手中,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人郝先生所述的意见,未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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