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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村村民农村房屋买卖确权之诉
更新时间:2019-01-0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女士起诉称: 2018年1月23日,我和被告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我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甲市乙区XX镇XX村西南侧正房3间,占地面积143.6平方米,房屋总价款43万元。合同生效后,我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购房款43万元,现被告拒绝履行合同。所以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我和被告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女士、王先生答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王先生为该房屋的申请人,王女士为同住人,房屋系由我二人出资兴建。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女士与被告王女士、王先生均系甲市乙区XX镇XX村农民。2018年1月23日,原被告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刘女士购买王女士、王先生所有的位于甲市乙区XX镇XX村西南侧正房3间,占地面积143.6平方米(东西以东房地基向西10.65米,南北以后檐墙地基向南13.5米),房屋总价款43万元;刘女士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向王女士、王先生支付购房款40万元,剩余3万元购房款于王女士、王先生腾退房屋后3日内交付;王女士、王先生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上述房屋内相关物品移出,逾期未予移出的,每逾期一日王女士、王先生向刘女士支付日1%的违约金…。《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表》显示:申请人王先生,现有房屋3间,原宅面积143.6;申请人同居人口王女士;乙区XX镇政府意见,同意按规划翻建正房三间,东西以东房山地基向西10.65米,南北以后檐墙地基向南13.5米,占地面积143.6平方米。甲市XX银行于交易时间为2018年1月23日的交易记录显示:金额430,000.00,币种人民币,付款方户名周先生,收款方户名王先生,转账方式为实时到账。另查,涉案房屋所在地门牌号码为:甲市乙区XX镇XX村x街x号。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原告刘女士与被告王女士、王先生于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五、律师点评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刘女士是甲市乙区XX镇XX村农民,因而享有甲市乙区XX镇XX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原被告于2018年1月23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故原告刘女士要求确认其与王女士、王先生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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