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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产权确认成难题
更新时间:2019-01-0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罗先生起诉称:位于乙区XX镇C地南区4号楼603号是我所有,该房屋于2004年开始由被告的姐姐蒋女士使用,现由被告居住使用该房屋。诉争房屋是我所有,被告居住使用的行为侵犯了我的所有权。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将位于乙区XX镇C地南区4号楼603号房屋腾空返还给我;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蒋先生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在2003年我和原告双方就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就达成了协议,原告有经适房的购房指标,原告有房子不想买,原告和我姐夫是表兄弟关系,基于亲属关系,原告就同意我们以原告的名义购买诉争房屋,双方约定诉争房屋具备上市条件的时候原告给我们办理过户手续,2003年我们缴纳了所有的首付款,偿还按揭贷款,入住的时候也是我们入住的,我们缴纳了所有的费用及相关税费。我们还对诉争房屋进行了装修,一直居住至今,这期间我们一直缴纳物业费等费用。2013年,原告在没有经过我们同意的情况下,将剩余贷款还清,从银行拿走了产权证。双方就房屋的买卖问题和权属问题到底归谁所有存在纠纷,原告让我们腾退房屋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曾经起诉过返还原物纠纷,已经被一审和二审法院驳回。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15日,罗先生与甲市K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罗先生购买位于甲市乙区C地南区4号楼603号的房屋一套,该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罗先生。诉争房屋交付后被告蒋先生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2013年,原、被告双方因诉争房屋存在纠纷,罗先生以返还原物纠纷为案由将被告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蒋先生将诉争房屋腾空并返还原告罗先生,法院于2013年8月9日做出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罗先生的诉讼请求。罗先生不服该案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甲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2013年蒋先生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案由将罗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诉争房屋由蒋先生所有,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做出民事判决书驳回了蒋先生的诉讼请求,蒋先生不服该案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甲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查,罗先生的表哥谭先生与蒋先生的姐姐蒋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关于诉争房屋的出资问题罗先生与蒋先生各执一词,罗先生主张,首付款及部分银行贷款由其表哥谭先生支付,罗先生提前偿还剩余贷款;蒋先生主张其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并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罗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虽然诉争房屋登记所有权人系罗先生,但蒋先生对诉争房屋进行了装修,且一直居住至今。依据双方现有证据,在诉争房屋出资问题未明确之前,蒋先生居住使用诉争房屋不应被认定为无权占有,故对于罗先生要求蒋先生腾退诉争房屋的请求,无法支持。双方可待其二人究竟是否存在出资关系、借名买房关系等进一步明确之后,另行主张各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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