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素材
原告钟先生起诉称:我和被告是兄弟关系。1995年9月3日,我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甲市乙区XX镇XX村的正房四间及院落卖给我,作价6000元。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于1995年9月3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钟某甲答辩称: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9月3日,钟某甲(卖方)与钟先生(买方)签订了《农村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钟某甲将坐落于甲市乙区XX镇XX村院内正房四间卖给钟先生。后双方按照协议履行约定的权利义务。钟先生在双方协议履行完毕后一直在诉争房屋内居住至今。另查:诉争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钟某甲。钟先生系甲市乙区XX镇XX村农民。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原告钟先生与被告钟某甲于一九九五年九月三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原告钟先生系诉争房屋所在村村民,具备购买涉案农村房屋的资格;本案中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且已交易完毕,并未出现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对于原告要求确认涉案《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可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