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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可以成为用人单位吗?
更新时间:2019-01-03

【要 点】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可以成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产生的争议是劳动争议。

【案 例】

案情简介

说明:本文所述案情只与本文所要阐述的主题有关,与主题无关的事实予以省略。

2005814日,某商贸行办理工商登记,经营者为刘某,性质为个体工商户。

20136月,王某到商贸行工作,商贸行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41023日,王某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2015619日,商贸行办理注销登记。

2015814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为工伤。

2016229日,王某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

2016620日,王某以商贸行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016622日,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商贸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刘某 支付王某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合计135453.13元。

【分 析】

一、本案分析

1、商贸行为个体工商户,系劳动法上的适格用人单位。2015619日,该个体工商户虽然被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商贸行虽然被注销,刘某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人单位未为王某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支付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必须是组织

劳动关系的双方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主体都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双方才能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上的用人单位必须是组织,个人不能成为用人单位。

有人提出疑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个人合伙等市场主体也能成为用人单位吗?

组织是指人们为实现一定的目标,互相协作结合而成的集体或团体。以上主体虽然由个人投资,但对外的表现形式仍然为集体或团体,相对于个人有独立的人格。这些主体的有些投资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不能以责任的承担反推它们是个人,它们仍然具有组织性,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

三、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可以成为用人单位吗?

有些市场主体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如故意不注册、虚假注册、无故不开业或停业、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经营等,这些主体仍然可以成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产生的争议是劳动争议。

首先,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不意味着组织资格的消失,该主体对外的组织形式仍然存在,在法律上仍然属于组织,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第一句话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定性为用人单位,同时表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里的责任应当是行政或刑事处罚,不影响其成为用人单位,更不影响其承担用工责任。

第二句话明确劳动者付出劳动的,由谁对劳动者承担用工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付出劳动,意味着该主体已经开始用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该主体成为用人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也支持该条的内容。

四、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如何承担用工责任?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可以成为用人单位,但对劳动者的用工责任有所区别。如果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原因在劳动者,用人单位只赔偿与劳动者付出劳动有关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的损失;如果原因在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故意隐瞒其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那么用人单位要赔偿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项下的全部损失。

综上,用人单位必须是组织,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可以成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产生的争议是劳动争议,要承担用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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