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评析一火灾赔偿案
姜曙滨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上海-上海
合伙人律师
从业18年
评析一火灾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的某天,盐城市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盐城市某公司出租仓库发生火灾,无人员伤亡,但致原告韦某的财物受损。经亭湖区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起火部位为吴某的仓库,起火原因:排除遗留火种、排除纵火、排除自燃,不排除电气故障引起火灾。灾害成因为:1、仓库内敷设的配电线路未穿管保护2、仓库内堆放物品堆放不符合要求3、纸质仓库表内使用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作为照明灯具4、仓库内未配置灭火器材5、某公司对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6、仓库周边无消防用水。后双方因赔偿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争议:

一、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损失金额是否可直接认定为赔偿依据?

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认为:新《消防法》实施后,公安消防机构是变火灾损失核定为火灾损失统计。所谓火灾损失统计是对火灾损失结果的数字收集行为,不具有任何的民事诉讼的效力。其核定损失的目的是为了划分火灾事故的大小、等级,不能作为赔偿依据。当实际损失和核定损失有争议时,具体赔偿应按当事各方的举证综合认定。

二、房东作为出租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律师认为:房东作为出租人应担当起房屋水电等各项基本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出租人负有法定的更换线路的义务,就本案而言灾害成因中四项和作为房东的出租人有关,在整个庭审中作为出租人的被告没有能够提供仓库有防火设备,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据,可见作为被告的出租人对火灾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原告承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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