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接受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征得阎**同意,指派本人担任其交通肇事一案一审诉讼阶段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通过认真阅卷、庭前会见被告人和今天的庭审调查,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现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阎**犯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量刑情节,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交警到达现场勘验后,积极配合交警到医院抽血检验等。并且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 、法院审理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态度诚恳、当庭认罪、悔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被告人行为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具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其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予处罚。
二、被告人已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家属就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进行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使被告人家属最大程度得到慰藉,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第10条之规定,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对其应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记录,也未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其平时表现一贯良好,系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触犯和偶犯,可以结合犯罪原因、犯罪性质、后果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四、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因过失而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可改造性强,应区别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被告人现在也学习了法律知识,知道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能够及时悔过,可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具有以上诸多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愿意痛改前非,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等各方面综合考虑,对其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或者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回报社会的机会,以充分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诚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依法采纳以上辩护意见。谢谢!
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晓民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