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乐执字第132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有限公司,住所地:xx3社,组织机构代码:74691989-X。
法定代表人:尹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晓东、王莉佳,四川明炬(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8116970-5。
法定代表人:翁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098026元,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乐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乐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红兵
审判员 王永海
审判员 戴豫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