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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为抢摊位大打出手,聚众斗殴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更新时间:2018-12-06

四人为抢摊位大打出手

为抢占地摊摊位,被告某某海、某某峰等兄弟二人抢占地摊商贩杨某夫妻的摊位不肯相让,因此产生争执,随后厮打在一起,参与争吵的被告李某与某某海、某某峰、分别持木棍、铁管打伤杨某头部,致杨某重伤,打伤田某背部、腿部及洪某面部、前胸等部位,致二人轻微伤。李某、某某海、某某峰亦被殴打致轻伤。

聚众斗殴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杨某无视国法,聚众与他人持械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某某海、某某峰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李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双方均有过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互相谅解,可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后,通州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某某海、某某峰、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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