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陈雨潭律师
辽宁-沈阳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19
好评人数
253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被动投案也能构成自首-成功案例(原创)
更新时间:2011-09-01
案情简介:被告人孟某因与一公司合作过程中的经济纠纷,在一次到该公司催款时,一时气愤,将误认为是老板娘的手机拿走,后手机机主报案,办案机关与孟某电话联系要求其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孟某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事实,本辩护人接受孟某委托为其出庭辩护,并就孟某的行为应构成自首进行着重陈述,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孟某行为构成自首,成功为被告人减轻了刑罚。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受本案被告人妻子铁*的委托,并经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我担任被告人孟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在接受委托后,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及进行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我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的职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审判庭在审判时参考: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盗窃罪无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情节,符合法律关于自首的相关规定。
第一、被告人属自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六种基本形态,"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即是其中之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公安机关虽然是将被告人传讯到案,但此前公安机关并没有其任何犯罪事实,包括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盗窃手机的事实,公安机关传讯其到案仅是因为其曾经在被害人办公室出现过,作为排查对象而已,(根据对被害人的询问笔录记载:当发现手机不见后,老板娘说刚才有个男客户进过办公室。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记载:被告人在拿手机时,办公室里并没有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并不必然要交代犯罪事实,最终决定将犯罪事实如实交代出来,即表明其愿意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可见被告的如实供述是公安机关能够如此快速且顺利侦破此案的关键,也充分表明被告悔过自新的决心,其行为效果完全符合法律设置自首制度的基本精神,即帮助公安机关顺利侦破没有掌握的犯罪案件并抓获犯罪嫌疑人,节省国家司法资源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因此,辩护人认为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为自动投案。
第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在接受询问时,已经将盗窃的犯罪事实如实交代,供认不讳,被告人符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相关规定。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同时,公诉人在起诉书中对此也予以认定(即"被告人孟志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
被告人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不仅如实供述了犯罪经过,而且交出了涉案手机,并将其返还被害人,对被害人财产未造成任何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望审判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
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单位(即美**装饰公司)素有业务往来,也是长期的合作伙伴,因在案发前与其存在经济上的纠纷,造成被告的经济损失,出于一时义愤,被告拿了不知是被害人的手机,其行为动机与其他的盗窃案件"仅是想占为己有"是有区别的,被告人更多的是想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最终触犯刑律。被告人在此之前系守法公民,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系典型的初犯与偶犯。虽然初犯、偶犯的概念在我国刑法中未明文规定,但在刑事政策中却屡屡提及,在此,辩护人恳请审判庭对上述酌定情节予以认定。
(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在刑事领域范畴,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与量刑有着直接的关系。从侦查卷宗来看,本案被告人在案发后,全面交代、彻底坦白,特别是对犯罪动机、情节作了详细交代,便于本案的彻底查明。在看守所中他也多次对辩护人表达了自己的悔过之心,由此可以看出,其对自己当初的行为已追悔莫及。根据讯问笔录,我们也可以发现,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也是积极、主动地交待案件的全部经过。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又当庭表示认罪,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以体现《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五)被告人愿意接受财产刑处罚
虽然被告人家庭并不富裕,但被告人还是愿意尽自己所能,积极缴纳罚款,被告人自愿接受罚金,根据刑法关于缴纳罚金的相关规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理。
据辩护人了解,除以上情节外,被告人家有年老的父母及年幼的孩子,被告是家中生活来源的主要劳动力,如长期关押将会使全家的生活陷入困境,被告人现在非常后悔自己的行为,希望法庭能给被告人悔过自新的机会,在量刑方面能给予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孟志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都已深刻的认识到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将会受到刑事处罚,在这种情况下,除了积极返还赃物外,被告人及其家属还积极向被害人即手机的主人丁柯梅赔礼道歉,请求谅解,被害人被真诚的道歉所打动,在得知被告人将会受到如此严重的处罚时也深表同情,因此,特向法庭提交了谅解书一份,希望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能从宽处理。
三、量刑建议
(一)法定刑:被告人的刑期幅度法律规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
(二)法定情节:
1、对于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对于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对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酌定情节:初犯、偶犯、愿意接受罚金、认罪态度好、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从宽处理不致再危害社会。
(四)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微,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比较容易改造;被告人交代案件事实非常主动、悔罪非常明显。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4条、17条、18条、19条、条之规定,恳请贵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
综上所述, 恳请审判长,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挽救的原则,结合被告人在本案中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的具体情况,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并对其判处缓刑。辩护人恳请法庭能采纳上述辩护意见,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
陈雨潭律师
代楠律师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