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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物业公司生命权侵权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8-12-01

本案起因是因为小朋友在亲戚家玩耍,不小心解除到路边护栏。

因护栏本身质量问题与年久失修,直接砸到了小朋友身上,致使其右胫骨骨折。

因为当时家属救人心切,没有及时报警而直接送医院,导致事故发生情形无法提供明确证据予以证实。

随后,负有赔偿责任的物业管理公司矢口否认,认为并非是在其所管理小区所受伤,从而导致本案事实举证一度胶着,很有可能承担败诉风险,最后几经走访查勘事故发生场所,与法院法官积极沟通,终于胜诉。

由此,再次提醒各位,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情况,第一时间不单应及时通知救护车,更需要报警,留存事实证据。

因为如果需要提起诉求让对方承担责任,必须做到初步存在侵权行为,明确侵权主体,造成了侵权后果与行为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处处留心,为自己创造书面文书类证据非常关键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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