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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倦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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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买房没买成,团购费能退吗?
更新时间:2018-11-21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8曰,原告与案外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认购某房。原告于当曰向被告支付30000元团购费,用以优惠购房。后因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收紧,案外人不能为原告顺利办理按揭贷 款手续,便要求原告一次性付清房款,但原告无法凑齐资金,遂双方 于2018年3月8日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其中第3条约定“乙 方向享家公司支付的团购费与甲方无关,不得就该团购费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经原告了解,虽然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团购费,但实际上在购房时并未享受到优惠,而是被告釆用抬高单价再折扣的 方式进行了欺诈,甚至比其他购房者支付的费用更高。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团购费30000元,避免原告损失进一步扩大。被告未作答辩。


律师观点:

原告认为自己向被告支付了团购费,实际上并未享受到购房优惠及相应的服务,而且已与案外人解除了合同关系,客观上也无法实现团购费所起的作用,与案解外人解除合同关系的原因也非原告个人原因。其次,原告与被告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被告不予退还团购费没有任何合同依据。最后,由于原告与案外人的合同关系终止,被告在与案外人进行结算时并 不会造成实际的损失。综上所述,原告受案外人胁迫和欺 诈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时已损失30000元。基于公平原则及既有事实,被告理应退费。


法院判决:

原告为购买案涉房屋与案外人签订认购书,并向被告支付团购费;后因故又与案外人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故原告与被告的合同关系已因认购书的解除实际不发生法律效力,且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 应诉亦未答辩,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抗辩及对相关证据质证的权利,依法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不利后果,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被告应向原告退回团购费,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团购费300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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