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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智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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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撤销之诉
更新时间:2011-08-31
2010年1月28日下午3时许,王某在某公司建筑工地干活时,被钢模板砸起的小石块击伤左眼,随后王某被一起上班的工人送到医院,经医院检查确诊王某伤情为左眼睛角膜穿通伤。在医院治疗期间王某和家属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及其所有费用1万元,公司给王某只借了1000元医疗费后就再也不理王某。王某家属找到律师事务所要求代理该工伤纠纷案。在我努力下王某申请工伤认定,市劳动部门很快作出工伤认定,认定王某系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王某劳动能力伤残程度为八级。后来,在劳动部门的主持下王某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但劳动部门送到调解书时公司反悔,劳动部门很快对本案作出仲裁裁决。二个多月后公司又向县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县劳动部门对工伤赔偿作出的裁决同时要求县法院撤销市劳动部门对王某的工伤认定,并要求王某对自己的受伤承担责任。王某按照我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提出公司不能向县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裁决并且公司要求撤销劳动部门的仲裁裁决超过了法定期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王某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在弄清楚案件事实和法律后,接受了法院主持的调解方案,王某最后得到他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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