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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广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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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案例
更新时间:2011-08-31

摘要:男方因网恋造成女方怀孕,然后女方人工流产,男方补偿女方壹万捌仟元,女方得到补偿款后,在网上发贴损害男方名誉,因此引起纠纷,男方向法院起诉,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和解。

高军与张芬双方网恋,造成张芬政策外怀孕5个半月,张芬引产因费用赔偿问题与高军发生纠纷。双方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2010年4月7日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1、高军一次性共计赔偿张芬壹万捌仟元正(包括引产手术费、身体、精神补偿款)。2、张芬先支取引产手术费伍仟元正。3、张芬拿引产手术收据,得到镇计办同意后,到司法所领取剩余赔偿款。4、付清款后,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因此事由发生任何纷纷,否则负法律责任。高军一次性把赔偿款交到司法所,待引产后,由张芬领取剩余赔偿款。高军完全履行了该协议,张芬收到壹万捌仟元并引产,由协议书及张芬所打收到条为证,该纠纷本来应就此解决了。但张芬2010年4月9日又给高军单位打电话,并于4月12日开始在贴吧多次以标题“高军是个狼心狗肺亲手杀死自己7个月大的孩子”发贴并补充,回复网友等,4月17日开始给高军发短信,其贴子及短信内容严重歪曲事实,侮辱高军及高军父母人格,其语言之恶毒,不堪入耳,张芬扬言进一步损害高军的名誉。张芬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高军的名誉权,给高军及家人造成极大精神痛苦。高军为维护合法权益,避免张芬造成更严重后果,特诉之贵院,要求张芬立即停止侵权,为高军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向高军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应返还壹万捌仟元。
笔者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在判决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本案张芬侵害高军名誉权的事实确实存在,而且后果严重。
张芬2010年4月12日开始在贴吧公开版块上多次以标题“高军是个狼心狗肺亲手杀死自己6个月大的孩子”发贴并补充,回复网友等,4月17日开始给高军发短信,其贴子及短信捏造和严重歪曲事实,其语言之恶毒,不堪入耳,恶意攻击高军名誉、贬损高军人格,且公布了高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恶意丑化了高军的个人形象,恶意侮辱高军父母人格,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给高军的生活工作及社会评价带来严重负面影响,造成精神上极大的痛苦。该行为严重影响了高军的社会生活,侵犯了高军的名誉权,张芬扬言进一步损害高军的名誉。因网络具有开放性、传播性的特点,张芬的行为已严重损害高军的名誉,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帖子在贴吧上最多时跟帖达260多篇,点击率上万人,支持、同情的很多,质疑、嘲讽的也不少。帖子在贴吧上留存发布达几个月之久,降低了高军的社会评价,给高军名誉造成了恶劣影响。高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要求张芬停止侵权、将贴吧侵害高军名誉权的帖子予以删除,并在该贴吧上以真实姓名刊登致歉声明,保留四个月时间,为高军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张芬所使用的“狼心狗肺”一词,指责的对象是明确具体的本案高军。该狼心狗肺一词是对高军名声和信誉的诋毁;文中使用的“他的父亲秃着个日本顶”、“日本军妓母亲”、“他的恶毒父母”、“他的那个日本留下的秃顶下杂碎父亲假惺惺”、“他的恶毒母亲”等词语,贬损高军家人的人格信誉,丑化高军及家人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依照我国宪法、民法对公民人身权利保护的规定,应属法律禁止的行为,张芬的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其违法行为与高军的名誉受到损害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符合我国民事侵权构成要件,构成了对高军名誉权的侵害。自然人名誉权是自然人对其品德、才能和其他素质所获得的社会评价进行保有和维护的权利。法律规定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每一个公民都有权保护自己的名誉,享有名誉所体现的利益, 维护自己的名誉不受非法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应当得到法律的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九)、(十)项的规定高军要求判令张芬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 公开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的主张, 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对于高军要求张芬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规定予以确定。
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禁止在网上泄漏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本案侵害高军名誉权的行为可归结为诽谤(举报、亲自杀死自己的儿子、领到了举报有奖的奖金),致高军名誉受损的侮辱行为(狼心狗肺、没有人性、家伙、他的父亲秃着个日本顶、日本军妓母亲、他的恶毒父母、他的那个日本留下的秃顶下杂碎父亲假惺惺、他的恶毒母亲),侵犯高军隐私致高军名誉受损的行为(致张芬政策外怀孕)三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无论是在现实的生活中还是在虚拟的网络上,公民的名誉权神圣不可侵犯。
很显然高军的名誉权受到了严重的侵犯。
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这是以张芬确实造成高军的社会评价降低为依据的。关于这点网友回复“找人去弄死这样的混蛋,简直不配做人”、“身为一份子,从来没有听说过叫高军那么牛叉的人还办了那么牛叉的事。你给咱公司丢大人了。”等
2,行为人行为违法。
张芬的帖子里面从头到尾都是侮辱性言词,并伴有诽谤,贬低高军的人格。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张芬的违法行为使他人对高军的品行、人格形象作出否定的评价,影响了他人对高军的公正评价,高军的人格尊严受损,造成名誉、精神损害。
4,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张芬因政策外怀孕一事已圆满解决,但事后张芬毫不掩饰毁损高军名誉的恶意,口出恶言,多次发贴,持续时间之长。同时张芬因违背调解协议,给高军造成更大损失,应返还壹万捌仟元。
二、证据材料。
张芬在贴吧发贴侵犯高军名誉权的材料,高军向法院提交了自行下载打印的网页页面、公证书、调解书、收到条、短信记录等证据。高军提供的网页页面证据虽然是自行下载打印的,但其体现的内容与该网站的网页形式相同,特别是经过了公证,具有一定的可信性,且与调解书、收到条、短信记录相互印证,上述证据具有高度概然性,结合高军、张芬的当庭陈述,应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张芬的行为确实严重的侵害了高军的名誉权,请贵院支持高军的诉求。
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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