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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更新时间:2018-11-15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它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人的损害,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哪些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002年4月因案外人某某某国际有限公司无力清偿李某到期债务,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公司持有第三人11.5%股权归李某所有。2007年2月13日,第三人通过书面协议将其两处房产为乙公司向中国某银行上海分行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由于乙公司未按期还款,“某银行”遂向法院申请拍卖第三人的抵押房产以偿被告欠款。经法院委托拍卖,上述抵押房产最终以1,872万元偿还乙公司欠“某银行”的部分债务。期间,李某作为持有第三人11.5%股权的股东,多次要求第三人向乙公司追偿1,872万元。
法院判决:乙公司偿付第三人某某公司欠款人民币1,872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0年2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1,872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律师说法:哪些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一)股东代表讼诉的原告
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法制建设时间不长的国情,我们认为,能够代位公司提起代表诉讼的人只限于股东。至于股东资格的条件,我们区分为两种情况:
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原告的资格不应加以限制。凡是无过错的股东,不管其在公司中的股份的大小,都允许其行使代表讼诉提起权。
⒉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作为原告的资格加以限制。
(二)代表诉讼的被告
代表诉讼的被告是因对公司实施不正当行为而对公司负有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包括执行董事、经理或监事),特殊情况下还包括公司机关、公司人员以外的人。
(四)判决的法律后果
由于代表诉讼的原告(股东)仅是一个形式上的原告,换言之,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而公司则享有实质上的诉权,从而形成了形式上的诉权与实质上的诉权相分离。因此,若原告股东败诉,则不仅由原告负担该案的诉讼费用,而且该案的判决对公司和其他股东产生既判力,其他股东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代表诉讼。
本案李某提起的系股东代表诉讼。以现行公司法理解,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根据以上概念,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首先必须具备公司股东资格;同时按公司自治原则,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尚应竭尽公司内部救济手段无果,即向公司催告提起诉讼,而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而本案乙公司及第三人在庭审中认为,李某并非第三人公司股东,况且李某亦未向第三人清算组催告主张债权,同时第三人也及时对乙公司提起了诉讼,故李某无权行使股东代表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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