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盗窃案 |
2006年担任伍某盗窃一案的辩护人,伍某盗窃一万元人民币,法定刑期是3-10年,但经律师多方收集有利于伍某的证据,法院最终判处伍某缓刑。 关于伍某盗窃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新疆睿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伍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伍某犯盗窃罪,定性是正确的。但是希望在对伍某的错误行为进行处罚时能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本案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从本案涉及的盗窃对象的存放情况来看,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对作为盗窃对象的钱款的存放是有一定过失的。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有人想到在车的脚垫存放钱款的。包括伍某在内她也不会想到这一点。在冼车之前,如果被害人有意识地将钱款收起来,本案也就不会发生了。而恰恰就因被害人的一时疏忽,才导致本案的发生。 2,本案中伍某事前没有预谋。 也就是伍某在洗车过程中偶然发现地下掉落的钱款,才产生了据为已有的念头,也就是属于临时起意。这和经过深思熟虑,预先选定盗窃对象,挖空心思想盗窃谋财的盗窃案件有根本的区别。 3,本案中盗窃对象已全部追回,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 本案发生后,涉及的全部被盗钱款及时找到,并全部发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任何物质上的损失。因此也就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4,伍某系初犯,除此以外,伍某再也没有过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 5,伍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无论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其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说明其有悔罪的表现。 6,除上述几个因素以外,请合议庭酌情考虑以下因素。 伍某从小没有文化,属文盲,对自己在从事本案所涉及的行为时,对其性质可能不一定了解,其可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因此由于一时糊涂而做了傻事。另外,伍某困难的家庭也是她见到钱而产生错误想法的一个原因。伍某家共五口人,其中就有两个残疾人,并且两人都时时需要治疗,一个是其小叔子,一个是其女儿,维持家庭的日常所需及给该两人看病,就全靠伍某及其丈夫,其丈夫靠送水赚钱也是也是非常有限的,剩下也就只能靠伍某来帮助家庭了。从伍某对待其小叔子的行为来看,伍某还是一个善良的女性。作为一个有残疾的人,且花钱是没有尽头的,伍某能将其小叔子放在自己的家中,且尽心治疗,这本身是许多人不容易作到的,因此,说明其本性是善良的。 因此,伍某的行为虽然是错误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从其行为表现及其后果来看,是可以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对于违法犯罪行为,我们不应姑息,但也要考虑到一些具体情况及刑法制裁的目的,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因此,希望合议庭能考虑伍某在本案中的上述情节,给其一个机会,也给其家庭一个机会。恳请合议庭能给伍某适用缓刑。 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 辩护人:罗建权 2006年11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