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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借子女之名购买经适房,子女因离婚引发纠纷
更新时间:2018-11-0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张某源诉称:魏某伟与李某莉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离婚,张某源系魏某伟之母。张某源和其爱人凌某燕于2002年11月16日出资275700元购买了诉争房屋。张某源、凌某燕与魏某伟约定该房屋由魏某伟代为持有,未经张某源和凌某燕同意不得处分该房屋。2005年1月5日,以魏某伟名义办理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2005年5月魏某伟与李某莉结婚。魏某伟在未经张某源和凌某燕同意的情况下将诉争房屋私自变更至李某莉名下,2015年李某莉起诉魏某伟要求离婚。魏某伟在未经张某源和凌某燕同意的情况下将诉争房屋私自变更至李某莉名下,严重侵害了张某源的合法权益。虽然诉争房屋登记为魏某伟所有,但张某源和凌某燕才是实际出资人。诉讼请求:判令北京市朝阳区XXX小区9号楼3单元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二、被告辩称


魏某伟辩称:同意张某源的诉讼请求。诉争房屋确实系父亲凌某燕和母亲张某源全款出资购买,但登记在魏某伟名下。认可张某源所述的与魏某伟之间的口头约定事宜。2010年左右,魏某伟未经父母同意,为了将诉争房屋的性质由经济适用房转为商品房,以将该房屋进行抵押贷款,故瞒着父母办理了虚假房屋买卖手续,将该房屋变更至李某莉名下,实际上双方没有任何房款的支付。后魏某伟以夫妻名义进行了抵押贷款。2015年李某莉起诉离婚,2017年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未处理该房屋。


李某莉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于2015年1月5日为魏某伟办房产证系其自愿行为,属于对魏某伟的赠与,魏某伟取得房屋所有权符合法律规定。在魏某伟与李某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魏某伟自愿将该房屋赠与李某莉,是魏某伟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现李某莉系该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原告无权就该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向李某莉主张任何权利。


三、审理查明


魏某伟与李某莉于2005年1月18日登记结婚,2017年8月14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张某源系魏某伟之母。


2005年1月5日,诉争房屋登记为魏某伟所有。2010年8月9日,诉争房屋变更登记为李某莉所有。


2012年12月,魏某伟与李某莉签署《婚内财产协议》,主要内容为:李某莉多年来勤俭持家,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故达成如下协议:魏某伟自愿将李某莉名下的诉争房屋归李某莉单独所有2014年。


2015年,李某莉诉至法院要求与魏某伟离婚,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莉与魏某伟离婚,并判决诉争房屋归李某莉所有。后魏某伟提起上诉。后,XXX号民事调解书:1、魏某伟与李某莉自愿离婚;2、诉争房屋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问题,本案不再主张,双方另行解决。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源的诉讼请求。


五、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张某源以其与魏某伟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为由,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张某源所有。但张某源如认为其与魏某伟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可依据该合同关系主张其权利,其要求对诉争房屋确权于法无据,且涉案房屋已涉及第三人利益,故,法院无法支持原告确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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