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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磊律师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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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凶宅”隐瞒的,买方可申请撤销买卖合同
更新时间:2011-08-30
李先生经中介介绍,与业主王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如约一同办理了房屋的过户手续,在李先生入住该房前,获息业主配偶在该房屋内自杀死亡,李先生认为王女士在联系看房时故意隐瞒了该事实,导致李先生购买了一套"凶宅",于是李先生起诉业主王女士,以王女士存在欺诈要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
本案结果
法院考虑到业主所得购房款已所剩无几,撤销合同返还购房款难以得到实际执行且业主爱人自杀于该房产之内也不同于凶杀等其他恶性事件,对该房产的实际价值影响较小,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王女士一次性补偿张先生部分损失。
法律评析
"凶宅"在实际生活中确实会对生活质量产生一定影响,原告不愿意购买凶宅是对美好生活的一种希望和追求,所以不能简单跟封建迷信联系在一起,是符合民法通则中关于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的。出卖人未及时告知买受人"凶宅"信息导致买受人基于错误的意思表示而签订合同的,买受人有权基于出卖人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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