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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春晖律师
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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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巨额交易涉嫌犯罪,律师“拆分”案件,避免全案被移送刑事侦查, 法庭支持货款给付请求
更新时间:2018-11-05

本律师担任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 粤1972民初408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XXX公司的代理人, 被告淄博XXX公司以其住所地公安部门对原告产品“掺杂作假”涉嫌犯罪为由请求将该全案移送公安部门刑事侦查。本律师从主张的货款846095元中撤销涉嫌犯罪的部分产品货款73500元即拆分案件。因避免案件被移送公安部门刑亊侦查而扭转被动。法庭支持货款772595元给付请求。

1、案情简介

东莞市XXX公司依据与淄博XXX公司达成的口头买卖协议于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向其供应合计1290520元的丁酯、BCS、ECS等三个化工产品,付款期限届满(月结三十天)被告仅支付444425元(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付38065元; 2016年3月至5月付406360元), 余款846095元经多次催收仍未支付。因淄博XXX公司拖欠货款,东莞市XXX公司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货款846095元。淄博XXX公司辩称: 一、东莞市XXX公司产品掺杂作假, 数额较大, 对其造成巨大损失。桓台县公安局对原吿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立案侦查。根据先刑事后民亊规定, 本案应中止审理。二、原告产品掺杂作假, 涉案合同属于无效民亊买卖合同, 故其无需支付货款。 第三、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其工作人员签名确认, 不足以证明原吿主张。双方确实存在交易, 但是不确认原告主张的货款金额。

2、代理情况

本律师针对被吿淄博XXX公司的上述答辩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一、桓台县公安局对原告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立案侦查,混淆了质量异议经济纠纷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经济犯罪的界限。当然,也不能排除其住所地公安机关基于地方保护主义而插手经济纠纷。事实上, 被告也不能举证案涉产品质量不合格, 并提出异议的任何证据。二、被告以先刑亊后民事的审判原则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适用法律错误,因为原告已就该两批次涉嫌犯罪交易的金额73500元从诉讼请求货款846095元中申请撤回,故诉讼请求项下的772595元的货款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据此,被告请求将诉讼请求项下772595元的货款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无法律依据。

3判决结果

法庭采纳了本律师上述代理意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 粤197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 采纳了本律师“拆分”案件的主张(避免全案被移送公安部门刑事侦查),判决被告淄博XXX公司向东莞市XXX公司支付货款772595元。本案有效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 避免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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